是否可以以工作效率低开除员工?
案情简介 2013年4月,张女士经过招聘进入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工作,双方签订了一份自2012年3月25日至2015年3月24日的劳动合同。劳动合同约定,张女士的月工资为4000元。 2013年11月17日,公司向张女士发出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》,该通知书载明:“1.依据公司《员工手册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,你的行为属于在合同有效期内工作效率低下,不能适应公司发展;2.公司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,由于你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。” 张女士认为自己对于工作一直尽心尽力,因此公司不能随意解除合同,遂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,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600...